第十七条

有效

弘扬文明乡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部干净整洁,有效管控生活污水,就地分类生活垃圾并及时清理,消除旱厕,使用卫生厕所;

(二)依法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容器、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不占用道路打谷晒粮、摆摊设点、堆放生产生活物品和操办婚丧及其他事宜;

(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低俗娱乐活动;

(五)爱护村容村貌,保护古建筑、古树木,不私搭乱建;

(六)其他维护文明乡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