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维护生态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二)不乱砍伐、移栽、采摘、践踏公共区域花草树木;

(三)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噪音,装饰装修作业、工地施工、跳广场舞等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电子礼炮;

(五)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和刺激性气味的物质;

(六)减少垃圾生成,遵守垃圾分类存放与处置的规定;

(七)其他维护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