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救援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四)主动礼让、避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五)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七)不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隔离栏,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八)不在交通路口兜售小商品,散发小卡片、小广告等;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