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二)不在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悬挂物品;

(三)不在禁养区域饲养家禽、家畜;

(四)不在道路、公园、林地等公共区域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物品;

(五)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开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不在公共厕所内乱扔垃圾污物、乱涂乱画、乱贴广告,自觉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爱护设备设施;

(八)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