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