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