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的编制和修改;(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维修经费补助;(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普查、征集、保护和传承经费补助;(四)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开支。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