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区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和教育等工作,编制保护规划,建立名录体系。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的,应当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