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