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巡查、报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