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的具体工作。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修缮与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