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原有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在体量、形式、色彩等与历史建筑本体相协调,其高度不得超过相邻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进行外墙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