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