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一)反映岳阳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工程技术反映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
(四)近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中能见证本市发展历史,具有地方特色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