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四条有效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和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