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保护区进行保护:(一)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的;(二)空间布局、景观形态、建筑形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岳阳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