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侵占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二)在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上建设与医疗卫生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在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环境的场所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