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个乡、镇由政府设置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

(二)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