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一)每个乡、镇由政府设置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二)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