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五万到十万人口居住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千平方米。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不小于三千平方米;旧城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

(二)每五千到一万二千人口居住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为三百到四百平方米。每三千到五千人口的独立地段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