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的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