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