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