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土地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