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