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