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