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