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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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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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