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区域、时段停放车辆;(二)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停车设备、设施;(四)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