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保持停车设施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三)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五)定期检定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装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