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二)保持停车设施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三)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五)定期检定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装置;(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