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用于经营的,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并遵守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