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用于经营的,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并遵守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