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购买尚未处置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为由拒绝出租、出售。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