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供机动车免费临时停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