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动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在城市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扩大停车设施供给。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