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