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推广普及中药材种植栽培技术,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水平。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科学利用林地、荒山、荒坡、园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发展中药材生态种植,探索粮药、果药、林药、药药间作套种模式,结合水土、气候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中药材种植面积。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