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中药材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道地中药材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