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强仲景文化品牌,弘扬中医药文化,推介南阳中医药产业。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弘扬南阳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