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对中医药产业进行规划和业务指导,服务和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民政、教育、科技、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医药产业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