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对中医药产业进行规划和业务指导,服务和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民政、教育、科技、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医药产业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