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中医药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