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广告宣传等方式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