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创新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等建设人才培育平台,开展中医药技术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技能型中医药人才队伍。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