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医药与养生保健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健康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形成融合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照护等的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