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产业统计制度,促进中医药、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中医药产业数据的互通共享,加强中药材生产信息搜集、质量监测、价格动态分析和预测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完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设施,为中药材集散市场、交易中心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