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发挥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资源整合和产业集聚,提高中医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