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及生产流通过程管理,鼓励、引导中药材种植、生产、流通企业利用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追溯。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