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中药材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及生产流通过程管理,鼓励、引导中药材种植、生产、流通企业利用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追溯。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