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