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历史建筑的价值,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予以确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