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