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