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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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