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严禁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