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基础设施条件,防止环境污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对濒危的或者遭到破坏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时组织抢修、整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